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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教育督导工作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人:webmaster  发布时间:2009-09-22  浏览次数:

教育奠基中国系列报道

重建教育督导工作

原国家教委督导司司长 郑启明

国家教委督导检查贵州省“普九”、“扫盲”工作会现场。  

  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各项基本制度中,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经历了比较曲折的过程。其间,1991年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开创性和奠基性的重大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有比较完备的教育督导制度。之后一段时期,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被淡化以至取消了。在1977年邓小平同志关于拨乱反正讲话指引下,国家开始恢复重建教育督导工作。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设立视导室。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发文,规定在全国“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1986年,国家教委对原教育部机构进行初步改革,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成立督导司。9月4日,国家教委党组召开司局长会议,宣布司局设置及主持人名单,明确让我作为督导司副司长,筹建督导司。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正式发布前,经历过几次修改。1986年督导司成立之初,我们一边进行督导司的筹建工作,一边起草教育督导条例,并于1986年11月拿出了初稿。1986年年底,我们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大家对《教育督导条例(初稿)》进行了讨论,会后形成《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1987年3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教育督导工作座谈会纪要》,这个《纪要》对当时各地的教育督导工作,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1990年,《教育督导条例》列入国家教委向国务院送审法规的计划。李铁映同志认为:“教育督导制度要在督导实践中逐步建设。”以国家教委令形式签发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于1991年春季正式向社会公布。

  1991年5月26日,首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贯彻《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讨论制订教育督导工作“八五”计划,部署教育督导的有关工作,张承先、何东昌、邹时炎、柳斌等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8月,李铁映回京后,召集座谈会。铁映同志把24位兼职督学请到中南海,与他们亲切交谈,听取意见。记得座谈会上有同志提到,国家级督学可否称“国家督学”,铁映同志认为可以。此后,“国家督学”称呼开始沿用。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产生,具有历史性的里程碑意义。

  第一,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权威性文件,提高和统一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第二,《规定》对国内外教育督导的历史经验进行了认真、系统、全面的总结和提升,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教情,成为此后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依据;第三,《规定》明确提出我国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这就确立了中国教育督导“督政”和“督学”的双重任务;第四,《暂行规定》为国家已经决定出台的《教育督导条例》奠定了基本的内容和框架的基础。

  □链接

  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规章

  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签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共6章、23条。

  该《规定》第二条确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规定》指出,“教育督导的范围,现阶段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有关工作”。并且规定,“地方县以上均设教育督导机构”。

  《规定》明确指出,“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与专职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督学证书,享有同等的职权。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9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 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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