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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人:郑霞   发布时间:2020/05/09    点击:


江苏省前黄高级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根据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建设,保证总学校和学校组织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集团内各支部。本办法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校各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相关责任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办组织协调,各支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支部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校已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秦春华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书记黄惠涛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党支部书记、中层正职领导组成,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层面及各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党委书记、各支部书记、中层正职,是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各支部、各部门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党政办在集团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法违纪案件,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集团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领导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工作的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结合本支部实际情况,深化机制改革,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立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措施,为学校高位发展保驾护航。

(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对各支部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以及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加强对学校党员教师的教育管理,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领导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党管干部原则和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积极营造清正廉洁的良好氛围;指导学校企业文化与纪检监察部履行职责,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各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集团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安排;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二)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和各支部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听取专题汇报,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三)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组织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四)负责学校领导班子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工作,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抓好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督促、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

(五)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进行廉洁承诺、述职述廉,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配合主要领导推进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岗双责”。

(二)加强对分管板块、部室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和督察,指导分管板块、部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抓好落实。

(三)对分管板块、部室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领导和参与对分管板块、部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分管板块、部室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数由考核组评分和群众评分,按权重综合计算得分,考核组为60%、群众评议为4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综合得分优秀为90分(含)以上、良好为80分(含)以上、合格为60分(含)以上、不合格为60分以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价表的内容,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具体业务工作的不同各有侧重,并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人员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或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学校领导班子、各基层单位、项目部、机关各部室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各支部、处室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报告一次。领导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将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支部、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各支部、处室人员有本细则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支部、处室部门具有本细则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各支部、处室部门具有本细则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各支部、处室部门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人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人员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期限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违反本细则的,由学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及时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加强对各支部、各处室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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